认可标准
1. MSC.81(70)经修正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
2. MSC.48(66)国际救生设备规则。
3. MSC.218(82)《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修正案。
4. MSC.226(82)经修正的《关于救生设备试验的修订建议》修正案。
5.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6年修正案。
6. MSC.293(87)和MSC.295(87)的相关要求。
7. CCS批准的图纸。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3章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新增2.1.1(6)如下:
“2.1.1(6)所有新船上所配的救生筏均应为自扶正救生筏(额定乘员6人及以下的救生筏除外)或为带顶篷的两面可用救生筏。”
新增2.1.1(7)如下:
“2.1.1 (7)自2013年9月1日起,船舶配备救生筏换新时,救生筏应为自扶正救生筏(额定乘员6人及以下的救生筏除外)或为带顶篷的两面可用救生筏。”
新增2.1.1(8)如下:对于仅航行于琼海海峡的客船,救生筏可使用两面可用救生筏替代。
删除2.1.2(6)
原条款号2.1.1(5)、(6)依次改为2.1.1(9)、(10)。
救生筏一般安装在船上驾驶甲板或罗经甲板的两舷边上,整个系统由救生筏架,静水压力释放器、救生筏及钢丝绳组成,面向舷外的护栏必须清除以便可供救生筏自由释放。
自扶正气胀筏使用
救生筏平时包装存放在玻璃钢存放筒内,救生筏安装在船舷专用筏架上,可将筏直接抛入水中,救生筏既可自动充胀成形,供遇险人员乘坐,如果船舶下沉太快,来 不及将筏抛入水中,当船舶沉到水下一定深度时,救生筏架上的静水压力释放器会自动脱钩,释放出救生筏。 救生筏是船舶配备用于紧急情况下脱离危险区域或从遇难船舶紧急撤离的救生设施和装备,也可作为抗洪防灾专用装备。
救生筏由浮胎、蓬格、筏底、蓬帐、登筏梯、登筏拉手、安全阀、排气阀、补排气阀、内外扶手绳、首缆、扶正带、平衡袋、海锚、反光带、拯救环、充气系统、照明系统等主要部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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