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完善海洋油气开发监管体系
年7月27日,泰国国家石油公司下属的全球化工公司在为一艘阿曼油轮实施卸油作业时发生泄漏。70吨原油泄漏,20公里海滩被污染。虽然此次事件难以和2010年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相提并论,但其造成的后果同样是警钟长鸣。
随着海上石油生产、运输行业的快速发展,各种事故风险也随之而来。海上石油事业已从传统的各国领海、海洋经济专属区,逐步走向公海,这对海洋石油工业的发展形成了新的挑战。
目前,海上原油开采、生产、运输方面,立法、执法依然存在诸多漏洞。全球海上原油开采正面向深海、公海、北冰洋等非传统海洋领域大踏步前进,海上原油运输也越来越重要。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洋法》等国际相关法律存在诸多弊病。例如,公海范围内的污染事件发生后,执法主体不明确,造成问责、处罚困难等。
因此,临海国家应在开发海洋资源的同时,除了加强国内海洋立法,管理好领海、海洋经济专属区外,也要做好对公海相关灾害的管理办法、紧急事件处置预案、向行为主体人的索赔预案等。这些法律、管理办法、预案等在设立的时候要有很好的前瞻性、可操作性,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同时,海上原油工业执法主体专业性有待加强。目前,全球范围内还不存在专门针对海洋原油泄漏事故的专业执法队伍、执法船和清理船只。一旦发现事故或事故苗头,难以做到第一时间进行处理。而日常执法仅限于水面目测、不定时取样化验,海上监管部门并不配备可进行定期深潜检测的深海机器人,导致海上原油生产只能靠公司自律。所以,全球海上执法部门在事故快速专业处置和深海检测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盲区,各个国家都应做出相应努力。
此外,专业排障技术设备方面有待提高。在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BP公司历时近3个月才控制住漏油点,很多设备都是临时制作的,这也是多次封堵失败的重要原因。因此,海上石油开采大国应长期准备大型专业设备来处置海上生产突发事件。
笔者认为,行业自律意识的增强也是非常关键的。正如大庆油田提倡的“三老四严”,只有日常生产中强调严肃自律意识,才能杜绝生产事故的发生。不增强生产自律意识,就等于坐在火山口上作业。
到2010年,我国海上年产原油5000万吨,而我国原油进口80%都依赖海上运输。因此,我国海上油气开发监管任重道远。必须从国家立法角度、行业发展角度全面深思,防患于未然,才能保证海上油气事业健康发展。 (作者:于鹏 为北京石油交易所分析师)
链接:美国海上油气开发监管框架
【简介】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发生后,美国对其海上油气开发监管体系进行了重建和完善,由海洋能源管理局(BOEM)资源项目战略办公室、环境项目办公室及安全和环境执法局(BSEE)主要负责。
资源项目战略办公室的资源评价部负责在BOEM 所管辖的区域内评估最有前景的外大陆架油气资源及天然气水合物;经济部由各学科的专家组成,为其他联邦部门和行政机构提供经济分析,支持海上油气项目租赁政策和国家能源战略;租赁部负责所有外大陆架(OCS)的石油、天然气租赁政策和方案开发问题。
BOEM的环境项目办公室主要负责海上油气勘探开发过程中的环境评估、环境研究和溢油模拟等。
同时,安全和环境执法局(BSEE)设立环境执行部和溢油响应部,在事故调查、民事和刑事处罚、执行程序等方面有明确规定,并改善方法和技术,用于溢油的探测、控制、处理、恢复和清理工作。BSEE管理计划办公室负责培养检查员和工程师,确保海上作业的安全、环保、合法;执行BSEE监管计划中的技术评估和研究(TA&R)计划,用于支持作业安全和预防污染。